【财新】严子中等:当讨论留守儿童时,我们说的是谁
作者:来源:政策研究中心发布时间:2020-09-09
作者:严子中(暨南大学经济与社会研究院助理教授)
詹子旖 苏琦涵(暨南大学经济与社会研究院本科生)
瘦弱的身板,背着老旧的书包,小手磨出了老茧,肩膀勒出了疤痕。当我们说起农村留守儿童时,我们总会想出这样的画面。根据国务院在2016年给出的定义,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三个月及以上,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留守一定意味着生活困苦吗?我们一直想要解决的留守儿童问题,究竟是针对哪一群体的呢?留守儿童定义之外的很多儿童,同样生活条件艰苦,缺少家长陪伴,存在心理问题,他们的情况是否应该被纳入留守儿童情况中呢?
官方定义和统计口径变化的“牵一发而动全身”
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庞大,人口流动现象普遍,不同时期、不同单位和组织所依据不同的留守儿童的统计口径,所得到的留守儿童数据往往大相径庭。
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政部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该次摸排公布数据显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为902万人。值得注意的是,摸底排查中使用的留守儿童口径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
然而,在此之前专家学者和新闻报道引用最多的数据是全国共有6102万农村留守儿童,该数值是2013年全国妇联基于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分析得到的,不同于2016年民政部所使用的留守儿童统计口径,全国妇联当时采用的是“父母至少有一方外出务工、不满十八周岁”的定义。
同时,据2015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相关报告指出,依照“父母至少有一方外出务工、不满十八周岁”定义留守儿童时,中国的留守儿童数量为6877万人,其中农村留守儿童4051万人。根据该报告的数据可以得到,2015年中国每5名儿童中就约有1名是留守儿童。
此外,各地方政府、不同职能部门关于留守儿童的定义也颇有差异。重庆市政府在2008年的政府文件中定义农村留守儿童为“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17周岁及以下”。随后,不同地区政府的留守儿童定义又在父母外出务工时间上进行细化,比如: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义其为3 个月以上;2015年,河南省教育厅则是“连续”6个月以上。浙江省教育厅又在此基础上继续增加限定词: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属监护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2016年至今,各地在“留守儿童”具体定义上仍存在各种差别。浙江省人民政府将留守儿童定义丰富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或常住地、在农村、不满十六周岁”。辽宁省人民政府对“无监护能力”一词作出具体解释——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北京市政府则模糊定义:“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需要政府和社会重点关注关爱的儿童”。
当统计口径过窄时,每一次对于留守儿童群体的精准定义的细微变化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而使用太宽泛的统计口径,往往会“一概而论”,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留守儿童群体内部的差异性。
不同基层职能部门摸排留守儿童的“方枘圆凿”
在基层政府进行留守儿童定期摸排工作时,不同的职能部门、不同的调查方式、不同的调查渠道,所获得的农村留守儿童统计数量和数据质量存在着不小差异。
本文作者之一在参与关于留守儿童问题的调研工作时了解到,留守儿童摸排数据通常分别来源于教育和民政两个口子。其中,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是通过各村、社区的工作人员对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进行定期入户摸排;另外,更多的地方民政部门的留守儿童统计数据来源于教育部门,即本地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班主任在开学期间对班上学生的排查。
显然,地方教育部门开学期间所获得的留守儿童数量和民政部门所需存在着差异。首先,民政部门是对所在行政区域,按户籍进行统计,而当地教育部门的数据包括了从其他行政区域前来就读的留守儿童。再次,教育部门的统计时间往往是每学期开学初,如按照父母连续外出务工30天作为统计口径,春节后的学期往往会将不少父母只在春节回家的学生排除在留守儿童之外。
不仅如此,在统计留守儿童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执行人员对于留守儿童定义的理解也可能大相径庭。比如,在对幼儿园和小学进行走访时,笔者发现:有的老师会根据平时的家访和对学生家庭的了解,主观判断学生是否为留守儿童;有的老师则严格按照当地政府或者教育部门的定义进行判断,如父母必须“双方连续”外出务工达到一定时间才将学生纳入留守儿童范围,即使父母一方在此期间回家一天都不能纳入。
学术界如何定义留守儿童?
当社会各界开始将目光聚焦于留守儿童问题时,学术界作为先驱力量,对于留守儿童问题的研究早已展开,留守儿童的定义在学术研究中也被不断创造。对近些年的学术文件进行整理,我们发现不同学者对留守儿童的定义“百花齐放”。
首先,文献中关于以留守时间长度来判别留守儿童各有不同。从既有的研究来看,有部分学者提出过两个月、三个月、四个月或半年的时间筛选标准。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根据中国中小学生以四个月为一学期的时间特点,认为在界定留守儿童时,可以考虑将留守时间定为“必须至少在四个月以上”,也有的学者提出了“两个月以上”的标准。除此之外,为了利用人口统计数据确定或推算留守儿童的数量, 不少学者采用半年为界定留守儿童的时间标准,一些定量研究则会根据父母外出打工时间长短的不同(如半年以下、半年至一年、一年至两年、两年以上等)进行类型间的比较研究。
其次,有的文献中认为只有父母双方都外出(含孤亲外出)的儿童可划归留守儿童范畴,而有的文献则指出只要单亲外出即认定为留守儿童。再次,从父母外出原因限于务工,还是包括经商、学习等活动角度来看,一些文献持前一观点,而一些文献持后一看法。
另外,在留守儿童的年龄区间和是否涵盖城乡的问题上文献中也多有分歧。有的文献将年龄上限定为14岁以下、6岁以下不等,有的文献定义了如4岁、6岁的下限,而有些文献则通过“义务教育适龄阶段”对其进行笼统概括。有的文献中认为留守儿童仅指农村地区的特定人群,而有的文献中则认为该定义应当囊括城乡。
微观调查数据中的“多维定义”和留守儿童的“异质性”
由于留守儿童概念本身是广义的,在分析中国多个微观调查数据中(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中国居民收入调查数据(CHIPS),中国乡城人口流动调查(RUMiC),绵竹儿童认知与非认知能力发展追踪项目(LSCD)),我们发现问卷设计往往会从多个维度,如子女居住地与父母外出工作地域差异、父母是否拥有城市户口、子女年龄等多方面来判断是否为留守儿童。此外,近年来一些调查数据中还包含了孩子父母在家的时长或回家的次数。比如,LSCD数据对于留守儿童的定义之一是儿童的家长近期回家就寝次数,CHIPS数据中定义留守儿童通常可结合参考儿童的家长不在本户居住的时间。
另外,在进行具体研究时,由于留守儿童本身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每个儿童个体自身特征反应出了较强的差异性。具体而言,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留守儿童父母陪伴方式与陪伴时长不同、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的模式不同、留守儿童家庭经济状况不同、留守儿童受监护状况不同、留守儿童性别、自身能力与品行等方面存在差异,从而表现出复杂的“异质性”。
因此,留守儿童群体的“异质性”往往也是学者重点关注的内容。国内外已有的研究表明,留守儿童的性别、学科、年级、学校类型、家庭背景、留守模式、留守时间等方面均有显著的不同。例如,有学者发现不同外出务工模式对留守儿童学习成绩的影响存在明显差异:父母外出务工时间越长,对留守儿童学习成绩的负面影响可能就会越显著;有学者发现不同性别的留守儿童在不同科目的学习成绩受影响程度不同;有研究发现留守对小学生群体的成绩影响不明显,但对初高中及以上学生群体的成绩具有显著的负影响;有研究指出父母外出对孩子学习成绩影响主要体现在留守男孩身上,而留守与非留守女孩之间成绩差异并不显著。
留守儿童问题研究仍在路上
从留守儿童的定义来看,是否需要更好地标准化定义留守儿童,对于数据统计、相关政策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作者咨询了民政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暨南大学冯帅章教授。他表示,留守儿童的具体定义不同确实会造成统计数据的差异以及研究结论的差异。但是“主要问题不在于定义本身。或者说,并没有必要一定要有一个大家一致的‘标准’定义。”通过一个标准来直接区分是否为留守儿童,并不符合现实情况。
另一方面,在学者进行留守儿童问题研究时,如何利用微观数据精准定义真正的留守儿童,并根据具体研究内容找出其中相对更需要政府和社会重点关注关爱的群体,是一个更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冯帅章教授认为,即使学者采用的留守儿童定义存在差异,只要科学合理,通常并不会影响研究的可比性。另外,研究者或读者需要特别注意这些定义的差别以及它们与结论的关系。“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讨论定义的差别是非常有必要的。”
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随迁子女就地入学、返乡创业等系列政策和工作的有效实施,各地农村留守儿童数量锐减。同时,关爱留白、监护真空的社会事件仍时有发生,这也鞭策着学者要将研究继续下去,问题仍未解决。目前,社会各界对留守儿童的问题已然十分重视,学界关于留守儿童问题的研究也在进行中,如何根据留守儿童——这一庞大群体本身的内部差异性,更有效地开展研究,将对于中国留守儿童相关政策的合理制定和改进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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