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读】王鹏:“粤台农林34条”为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和融合发展增添新动力
作者:来源:暨南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发布时间:2021-06-07
作者:王鹏,暨南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兼职研究员,暨南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5月28日,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研究论证,广东省政府台办联同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等18个部门,正式发布实施《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粤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粤台农林34条”)。这是继今年3月17日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措施”)后,祖国大陆台资农林企业投资聚集地出台的第一份省级层面的贯彻“农林22条措施”实施文件。“粤台农林34条”的出台,是广东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论述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十四五”时期台胞台企参与祖国大陆乡村振兴战略,分享中国改革开放发展机遇,实现在大陆农林领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是拥有光荣革命传统和光辉发展历程的红色热土。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广东实现从一个农业省向全国第一经济大省、全球重要制造基地的历史性跨越,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迈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成为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的生动缩影。广东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并积极支持相关科研院所开展“三农”问题研究。今年5月10日,广东省乡村振兴局正式挂牌,这是广东省在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三农”工作重心实现历史性转移的关键节点,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三农”工作的重要部署,有力推动广东“三农”工作走在全国第一方阵。5月19日,暨南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揭牌,这是全国高等院校中率先成立聚焦乡村振兴研究的智库之一,有助于进一步发挥高校人才优势,加快建设高质量的乡村振兴智库平台,助力打造扎根南粤大地、辐射全国的一流乡村振兴理论研究和实践基地。
目前,台资农林企业在广东省珠三角和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均有布局,投资遍及农业种植、水产养殖、农副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饲料肥料生产、休闲观光农业等领域,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相得益彰、优势互补、区域协调发展的格局。此次颁布的“粤台农林34条”涵盖农地林地使用、融资便利和政策支持、投资经营、人才和技术标准、开拓内销市场等五个方面,共34条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鲜明特点:
第一,在全面贯彻“农林22条措施”精神内涵基础上,将其中原则性的规定进行细化、实化和具体化。例如,第1条对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赋予了国家法律保护,规定“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第4条对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种植养殖生产活动的土地使用做了具体规定,允许“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置、检验检疫,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规使用一般耕地等。
第二,针对台湾同胞和台资农林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加大涉农涉林贷款投放和优惠政策支持。例如,第5条规定对在广东省从事农林领域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按广东居民和企业同等条件享受农业、林业保险保费补贴等相关惠农政策;第6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进行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第7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可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用评价模式,提高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信用贷款比重等。
第三,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来粤从事高附加值农业生产,参与广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例如,第13条规定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广东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参与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建设且符合条件的,可与广东省居民和企业同等条件申请享受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批发市场等项目运营的相关资金支持;第14条明确支持台资企业来粤投资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精致农业、体验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在农林领域发展并从事相关业务等。
第四,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农林企业聚焦研发创新,推进广东农业高质量发展。例如,第15条、第16条规定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广东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发、农村人居环境(含农房)整治、美丽乡村、乡村旅游、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方面的乡村生态宜居建设项目,支持参与重型农机、渔业装备、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第20条、第23条规定加快台资农林企业在工程建设、林木良种培育、造林种草、防沙治沙、经济林生产经营、林草种苗生产经营的审核进度,重点鼓励在高品质农产品新品种培育、高效环保农业新技术开发及应用等方面合作,促进粤台两地农业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等。
第五,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践中有机融入“台湾元素”,持久深入精准推动两岸乡村融合发展。例如,第24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两岸农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第26条、第29条鼓励和支持国家和广东省政府批准的涉台农业园区发展,支持拥有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的台资企业积极申报先进实用技术纳入“水利科技推广指南”,并通过“水利科技推广指南”提高科研技术成果转化水平等。
第六,充分结合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广东全面深化改革、全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特色。例如,第31条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广东省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实施,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第33条、第34条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和“粤贸全国”活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广东•惠州)绿色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广东供销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业务对接,开拓粤港澳大湾区市场等。
广东是台胞台企最早登陆和最重要的聚集地之一,粤台农业林业交流合作起步早、基础好。当前,广东正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建议》要求,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全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粤台农业交流合作正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广阔前景。此次“粤台农林34条”的颁布,进一步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主题,在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申报农业和林业龙头企业、自创品牌等方面开展一系列具体措施,将为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和融合发展增添具有“广东元素”的新动力,探索谋划两岸农业农村多元合作的新模式,奋力推动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
内容来源:华夏经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