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必良:盘活农村共享资产,实现农民共同富裕
作者:来源:暨南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发布时间:2022-07-01
暨南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自成立起即成立了咨询委员会。委员会共邀请了10位乡村振兴领域的资深学者和专家。公众号已陆续推出咨询委员会委员们的精彩观点和解读。
本期,我们转载了暨南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华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农业制度与发展研究院院长兼首席科学家罗必良关于乡村振兴的最新观点。本文根据他发表在《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的文章编辑而成。
罗必良,暨南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华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农业制度与发展研究院院长兼首席科学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育部创新团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首席专家。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农林经济管理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科组评审委员;政协广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要研究领域:经济组织与制度经济,产业经济与区域发展,资源经济与农村发展。
共同富裕是人民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足的有机统一,因此,从现代经济学的理论视角来理解共同富裕时,涉及两个非常重要的悖论:一是效率与公平,二是伊斯特林悖论。
市场经济逻辑中的分散化决策、自由的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往往会引致贫富差距的“马太效应”。由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存在生产要素禀赋差异,强者可以通过市场规则对弱者进行剥夺。随着经济增长,生产要素进一步向强者集中,要素的流动性与竞争性加剧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因此,市场越发达,社会贫富分化越严重。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在发展过程中莫不如此。《世界不平等报告》的数据表明,2021年,全球最富有的10%的人口占据了全球收入的52%,而最贫穷的一半人口只占全球收入的8%。从1990年代以来,经济增长的成果被严重地不成比例地分配,全球最贫穷的一半人口拥有的财产只占全球财产的2%,相比之下,全球最富有的10%的人却拥有76%的财富(其中,最富有的1%的人拥有所有财富积累的38%)。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虽惠及贫困人口并最终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却并未带来居民幸福感的持续性改善。1990—2019年,中国名义GDP增加了52倍,人均名义GDP增加了42倍,城镇和农村居民的人均名义纯收入分别增加了27倍和22倍,但《世界幸福感报告》的数据显示,同期中国居民的平均幸福感从7.3分降至5.12分(满分为10分)。“盖洛普世界民意调查”在2010年至2019年对全球155个国家和地区数千名受访者的主观幸福感调查表明,中国居民的幸福感排名一直在60位之后。这意味着,中国出现了“伊斯特林悖论”,即国家经济的增长并不必然会提高国民的主观幸福感。我们的前期研究表明,在中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幸福感产生“倒U”型影响的拐点在人均可支配收入2.6万元附近。事实上,随着收入水平的提升,个体的物质欲望也会不断增强,由此会使人们逐渐适应收入增加的预期而降低由财富增长所带来的幸福感。尤其需要重视的是,人的目标具有多样性及递进性,而这些不同的目标并不都能由经济收入来满足。当人们的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之后,就会更多转移到对精神层面目标的追求,其中,获得感尤其是公平感尤为重要。
解决不平等或不公平,有一些成功的案例。例如,在北欧实施的一种“分配与保障型”的干预制度,政府通过对两极分化的群体采取强制的外生干预手段,采用再分配,包括第二次和第三次分配,形成整个社会的基本保障体系。而且这种干预并不必然会降低社会整体的幸福感,因为实施这种制度需保证经济增长达到较高水平,此时,产业形态高级化,社会生产效率高,人们有足够的闲暇时间。显然,实施这种制度的成本很高。
我国更需要探索出一种“增长与共享型”的内生包容制度,通过帕累托改进,从资产或财富的角度探索形成共同富裕的逻辑线索。因为,收入不平等只是流量性的不平等,而资产或财富的不平等,往往是存量性的不平等。而且这种存量的变化会对流量带来持久性的累积效应。所以,相较于收入不平等,资产不平等带来的危害更严重。因此,在实现中国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盘活以下三种共享型资产,促进农民走向共同富裕。
第一,撬动盘活农村的“三块地”。农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是中国农村最重要的资产。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制度安排下,集体资产的共有性、集体成员的身份性以及权益分享的普惠性,决定了如果能够盘活这些资产,所有农民均会受益。首先,应保证农地承包经营权,农地承包经营权是赋权,每个农户凭借其天然的成员权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因此,从产权界定的角度看,人人平等。耕地、粮食和初级农产品是国家安全的战略性要件,农民就可以从农地经营中获益,至少能满足生存需求,而生存需求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因为社会的不平等不仅是财富的不平等,更多是消费的不平等,例如,因饥饿导致的不平等。而农地承包经营权能够解决这种不平等;其次,要努力挖掘农村宅基地的价值。在中国,农村家庭一户一宅,都是最基本的财富,如果对这些资产进行有效盘活,能极大拓展农民的增收空间。例如,在浙江省和江苏省,部分地区对宅基地置换及农民进城的探索,有效帮助农民获得了财产性收益。最后,通过将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合,改善价格生成机制与规模经济性,就能有效增进农民与集体财富的收益率。
第二,扩大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包括基础设施、普惠金融、基础教育、医疗和养老保障等。这些投资往往具有资产形成的不可移动性与不可分割性,尤其是在享益上的非排他性,都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其中,教育是保障机会公平、促进社会包容性增长的重要前提,也是拓展农民选择机会、增进农民幸福感的重要路径。当前,农民子女进入大学尤其是重点大学的机会越来越少。相比城市,中国农村更应该取消中考普职分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中考分流淘汰的是农民的子弟,所以,是否可以考虑将我国农村的基础教育调整为小学5年、初中2年和高中2年的九年义务制教育模式。假设孩子7岁入学,16岁上大学进行4年的高等教育,即使在大学毕业之后再进行职业性继续教育或专业硕士教育,到23岁时也能成为一个专业性人才。
对农村孩子来说,这种模式更重要,因为原来的农村教育使不少孩子初中毕业后就直接进入职业教育或进城务工,而这种过早的职业进入严重损害了他们今后的机会选择空间与选择能力。同样,还应扩大和完善农村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这样,公共服务就能够确保在共同富裕的路上,一部分人不至于掉队。
第三,开发激活农村生态人文资源。农业不仅具有生产功能,更具有生态、人文和服务等多维功能,而这些都是目前农村非常重要但还未有效开发的资产。部分乡村通过发展农家乐和乡村旅游挖掘农业的多维功能,但这种形式仅能发挥农业的服务功能,农村的生态、人文资产还具备多样化的功能。因此,如何全方位开发农村的生态文化资产,形成有效交易平台是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虽然存在上述两个悖论,但盘活以上三种资产仍然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三个重要板块。例如,改善教育并不能保证所有个体获利相同,因为每个个体接受教育的能力、接受教育所积累的人力资本以及对市场的发现能力不同,使得改善教育后,不同个体的教育回报率依然存在差异,虽然我们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但至少我们可以解决起点公平的问题,而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盘活农村资产。
一是开放村庄。土地是财富之母,是农民最重要、最丰富、最基础,同时也是最稀缺的一笔财富。然而实际中,农民并没有因此获得相应的财产性收益,大多数农户仅通过农地承包经营权获得农地的经营权收入,而且这种经营性收入的比重在不断下降,虽然转移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有所增长,但财产性收入占比一直低于2.5%。因此,亟须盘活和开发土地财富,打破宅基地只允许在村民内部交易的传统规定。虽然这种规定能保障农民的住房安全,但如果我们能通过合理、恰当的制度安排,适度放活宅基地(特别是闲置宅基地)交易及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就能进一步释放农村土地的制度红利。但不管是宅基地的流转、置换,还是指标交易,均需开放村庄。
二是做大县城。盘活农村资产离不开县域经济发展,上述三种资产都具有集体产权或俱乐部产权的性质,具有共享性和可持续的财富积累特征。而县域经济发展不仅可以加快农业人口转移、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也可以诱导要素流动、改善土地资源利用绩效、聚焦人力资本、促进乡村经济业态转型升级。因此,如何构建县域联结平台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
三是鼓励外部企业家进入农村。仅依靠农民无法有效盘活农村土地与资产。农民,尤其是传统小农,既不是技术进步的主体,也不是绿色经营的主体,更不可能是品牌建设的主体,因为他们的能力太弱,而这种能力是因为小规模、分散化的经营方式导致人力资本增长空间有限决定的。为了打破这种困境,必须开放村庄,吸引更多的企业家到农村。早期的农村、乡镇企业家,都是因为走出村庄才获得了成功。例如,我们对四川“崇州共营制”的研究发现,虽然农户主体也呈现小规模、分散化特点,但通过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形成产权交易平台,有效整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相邻农户的土地形成一定的连片规模,从而吸引农业职业经理人进行经营。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入职业经理人以及形成服务外包与托管的交易平台是三个重要平台。不仅盘活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引入外部企业家,宅基地和农村集体资产的盘活也需要引入企业家,因为这涉及较重要的内部控制问题,也是企业家能力不足的问题,所以应鼓励村庄合并、村庄资产整合,包括构建农村的资产运营平台,引入更多市场型、竞争型的企业家进行经营。不仅应该在农村构建这种平台,更应该在县城构建这种平台。目前乡村人才短缺,无法通过人才振兴实现乡村振兴,通过做大县城能够缓解甚至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在县域进行平台构建,能够有效促进要素的集聚,包括企业家的集合和产业的集群成长。
(来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