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大讲堂第34期】胡瑞法:中国的种子产业:现状、问题与发展对策
作者:来源:暨南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发布时间:2024-11-25
2024年11月6日下午,北京大学现代农业研究院资深研究员胡瑞法受邀担任暨南大学“乡村振兴大讲堂”系列讲座的第34期主讲嘉宾,与我校师生分享了题为“中国的种子产业:现状、问题与发展对策”的主题讲座。
首先,胡瑞法教授介绍了国内种子产业发展的背景。自1949年以来,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经历了五个时期,分别是群众性优良品种评选时期(1949-1957年)、“四自一辅”时期(1958-1977年)、“四化一供”时期(1978-2000年)、种子产业“商业化”时期(2000-2015年)和种子产业“现代化”时期(2016年-至今)。2000年《种子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迈进种子市场化阶段,并推动了种子产业商业化改革。在2015年,修订后的《种子法》发布,是我国进一步深化种子产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标志,也开启了大型资本进入种子产业的新阶段。在相同时期下,发展起步较早的跨国企业已经迈入了以全球竞争为标志的寡头阶段。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水稻和小麦的单产水平上已完成了对发达国家的追赶,其中小麦的单产水平已经远超发达国家。但是,在玉米的单产水平上,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由落后20年扩大到了40年。胡瑞法教授指出,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种子产业的研发体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胡瑞法教授
随后,胡瑞法教授针对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的种子产业发展进行了对比分析。在种子市场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已经遍布全球,并形成了“两超四强”的垄断格局,在全球排名前20位的种子公司中,‘两超’(拜尔、科迪华)合计占据了约60%的市场份额;而‘四强’(先正达、巴斯夫、利马格兰和科沃施)则共同拥有大约26%的市场份额。相比之下,虽然国内种子企业注册的数量在2000年后呈现爆炸式增长,但目前仍处于激烈竞争的阶段,市场也集中在国内。在种子产业研发体制方面,发达国家的种业采用以跨国企业为主导的研发体制,而国内则是由政府主导、企业补充的研发体制。在市场管理方面,发达国家采用由 ETS、BIO、Croplife、ISF、ASTA等国际组织联合管理的“企业自律”模式;国内则是由政府进行管理,并组建了自上而下的种子管理站,相对而言花费较高。在法律法规方面,发达国家更加注重保护企业及私有财产,而我国则更关注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保护等方面。
讲座现场
最后,胡瑞法教授对中国种子产业发展的问题和发展对策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当前,发达国家采用由跨国企业主导的研发模式,通过丰富的种质资源、先进的分子育种技术和流水线式模块化作业,育种水平更为高效和专业。然而,我国采用的仍是政府主导下的课题组式研发体制。由于缺乏足够的人力与设备,其农作物育种研究过程中的杂交及后代群体数尚不到跨国公司的10%,在此群体下所研发品种缺乏不仅难以培育出突破性的作物品种,更无法培育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种。此外,在政府科研机构育出了大量普通品种,但又缺乏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大批通过购买普通品种并从事“套牌”种子经营的“种子企业”在市场上层出不穷,给依靠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经营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要解决这些问题,胡瑞法教授认为,需要深化种子产业体制改革,推动企业主导的种子产业研发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讲座最后,在场师生与胡瑞法教授就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转基因农作物等具体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和交流。
师生踊跃交流互动